4樓 打一隻全壘打 發表於2024-06-15 15:42:06
你都PO一樣的圖不會沒新鮮感歐 要不你PO一下你家離開的外勞啦
我不想被告 謝謝 2.個人資料保護法(簡稱個資法)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: 依照個資法第2條: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…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,就屬於個資。因此簡單來說,如果可以從相片辨識出特定人,該相片就可能構成個資。 所以如果盜用他人相片是出於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目的,並可能對相片本人造成損害時,就可能觸犯個資法第41條,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刑度相當的重,跟刑法339條詐欺罪差不多(詐欺罪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) 本罪是非告訴乃論罪,就是一般俗稱的公訴罪,即使跟被害人和解也無法撤告哦! 二、民事訴訟我們一般常說的肖像權,在民法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。所謂肖像權,是指個人就自己的肖像,是否製作、公開、使用的自主權利。因此未經他人同意,擅自使用他人相片的行為,就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,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,同時也侵害人本人的著作權及個資,此時我們可以依照: 1.民法第18條: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,例如起訴要求對方撤下當事人的相片。 2.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: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。 3.個資法第29條:個人資料若遭他人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等,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。如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(例如公開道歉)。如果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,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,命對方賠償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金額。 4.著作權法第88條: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。例如可以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。但如被害人不容易證明實際損害的金額時,得請求法院依照侵害情節,命加害人賠償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金額。此外,如果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,賠償金額得增加到新臺幣5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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